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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4-09-07 07:17 已有人浏览
本文摘要:《港口危险性货物安全性管理规定》月底2017年8月29MBS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实施。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港口危险性货物安全性管理,防治和增加危险性货物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性,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性生产法》《危险性化学品安全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储存、集装箱危险性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展开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限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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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性货物安全性管理规定》月底2017年8月29MBS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实施。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港口危险性货物安全性管理,防治和增加危险性货物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性,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性生产法》《危险性化学品安全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储存、集装箱危险性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展开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限于本规定。前款所称之为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还包括在港区内集装箱、过驳、仓储危险性货物等不道德。第三条港口危险性货物安全性管理坚决安全性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和实施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性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性货物安全性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性货物安全性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具体实施港口危险性货物安全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性审查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储存、集装箱危险性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全称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该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展开安全性条件审查。并未通过安全性条件审查,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性条件审查:(一)牵涉到储存或者集装箱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性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性货物仓储设施。其他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安全性条件审查。第七条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性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展开安全性评价,并编成安全性实评价报告。

安全性实评价报告应该合乎有关安全性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牵涉到危险性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该展开安全性条件论证,并编成安全性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性条件论证的内容应该还包括:(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性和危害因素对安全性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脆弱环境区域在安全性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大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九条建设单位应该向危险性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安全性条件审查,并递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性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性实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性条件论证报告(牵涉到危险性化学品的获取);(四)依法须要获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核查文件否齐全,不齐全的告诉申请人不予考订。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应该不予法院;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应该在法院后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转报时间应该算入审查期限。第十条负责管理安全性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45日内做出审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性条件审查未予通过:(一)安全性实评价报告不存在根本性缺失、漏项的,还包括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性、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价不全面或者不精确的;(二)对安全性实评价报告中安全性设施设计明确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合乎有关安全性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中环线场址大自然条件不合乎有关安全性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四)主要技术、工艺未定,或者不合乎有关安全性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五)并未依法展开安全性条件论证和安全性评价的;(六)掩饰有关情况或者获取欺诈文件、资料的。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性条件审查过程中,应该对申请材料展开审查,并对现场展开核查。适当时可以的组织涉及*展开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乎安全性条件的,应该不予通过,并将审查要求递送申请人。对未通过安全性条件审查的,应该解释理由并告诉申请人。建设单位经过排查后可以新的申请人安全性条件审查。第十二条早已通过安全性条件审查的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该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拒绝新的展开安全性条件论证和安全性评价,并新的申请人安全性条件审查:(一)更改建设地址的;(二)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因素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造成安全性风险减少的;(三)建设项目规模展开调整造成安全性风险减少或者安全性性能减少的;(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作业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造成安全性风险减少或者安全性性能减少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该在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性设施展开设计。  安全性设施设计应该合乎有关安全性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还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该建设项目牵涉到的危险性、危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性分析;(二)使用的安全性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三)对安全性实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性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接纳情况解释;(四)有可能经常出现的事故防治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四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初步设计审核的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核中对安全性设施设计展开审查。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管理安全性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展开安全性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人安全性设施设计审查时应该递交以下材料:(一)安全性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三)安全性设施设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展开审查,做出审查要求,并告诉申请人;20日内无法做出要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缩短10日,并应该将缩短期限的理由告诉申请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性设施设计审查未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合乎涉及规定的;(二)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展开设计的;(三)对未接纳安全性实评价报告中的安全性对策和建议,并未不作充份论证解释的;(四)掩饰有关情况或者获取欺诈文件、资料的。安全性设施设计审查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排查后可以新的申请人安全性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早已通过审查的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性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该报原审查部门新的申请人安全性设施设计审查:(一)转变安全性设施设计且有可能造成安全性性能减少的;(二)在施工期间新的设计的。第十七条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期间的组织实施经批准后的安全性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并强化对施工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施工单位应该按照批准后的设计施工。第十八条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性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由建设单位的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性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性设施展开安全性竣工验收评价,并编成安全性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安全性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该合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展开安全性设施竣工验收时,应该的组织专业人员对该建设项目展开现场检查,并对安全性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性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等展开审查,做出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

参与竣工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该涵括该建设项目牵涉到的所有专业内容。安全性设施竣工验收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排查后可以再度的组织安全性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九条安全性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将竣工验收过程中牵涉到的文件、资料副本,并心态拒绝接受和因应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性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性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竣工验收结果展开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条安全性评价机构的安全性评价活动应该遵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违法违规积极开展港口安全性评价的机构不予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经营人资质第二十一条专门从事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全称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除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该不具备以下条件:(一)另设安全性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有专职安全性生产管理人员;(二)具备完善的安全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五)专门从事危险性化学品作业的,还应该具备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的集装箱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拒绝递交涉及文件和材料外,还应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还包括白鱼申请人危险性货物作业的明确场所、作业方式、危险性货物品名(集装箱和纸盒货物写明到“项别”);(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表格;(三)集装箱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牵涉到危险性化学品的获取);(四)新建、扩建、改建储存、集装箱危险性货物港口设施的,递交安全性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还包括安全性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性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结论和隐患排查报告);用于现有港口设施的,递交对现状的安全性评价报告。第二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3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未予许可的要求。合乎许可条件的,应该授予《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明确的危险性货物作业场所装备《港口危险性货物作业附证》(闻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该写明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地域、呈请专门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均须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危险性货物作业附证》应该写明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场所、作业方式、作业危险性货物品名(集装箱和纸盒货物写明到“项别”)、均须机关、均须日期、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表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同级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通报。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港口危险性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不得多达《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必须试运营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性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营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标明。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新的申请人。第二十五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性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期满之日30日以前,向均须机关申请人办理沿袭申请。

申请人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性货物作业附证》沿袭申请,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拒绝递交涉及文件和材料外,还应该递交下列材料:(一)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实施情况。第二十六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再次发生更改或者其经营范围再次发生更改的,应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新的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性货物作业附证》。第二十七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在依法获得许可的范围内专门从事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依法萃取和用于安全性生产经费,聘请登记安全性工程师专门从事安全性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展开安全性生产教育、培训并真实情况记录涉及情况,前进安全性生产标准化建设。涉及从业人员应该按照《危险性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拒绝,经考核合格或者获得适当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在获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性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性生产条件每3年展开一次安全性评价,明确提出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内容应该还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性条件改良建议。

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将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实施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经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新的展开安全性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展开备案:(一)减少作业的危险性货物品种;(二)作业的危险性货物数量减少,包含根本性危险源或者根本性危险源等级提升的;(三)再次发生火灾、发生爆炸或者危险性货物外泄,造成人员丧生、轻伤或者事故等级超过较小事故以上的;(四)周边环境因素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可能对港口安全性生产带给根本性影响的。减少作业的危险性货物品种或者数量,牵涉到更改经营范围的,除应该合乎环保、消防、职业公共卫生等方面涉及主管部门的拒绝外,还应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新的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性货物作业附证》。

现有设施必须展开改扩建的,除应该遵守改扩建申请外,还应该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安全性审查的有关规定。第四章作业管理第三十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根据《港口危险性货物作业附证》上写明的危险性货物品名,依据其危险性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适当的监测、监控、通风、美白、调温、屏蔽、消防车、防护、泄压、防火墙、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以防外泄以及防水围堤或者隔绝操作者等安全性设施、设备,并维持长时间、准确用于。

第三十一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性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性设施、设备展开经常性确保、维修,并定期展开检测、检验,及时改版不合格的设施、设备,确保长时间运转。确保、维修、检测、检验应该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署。

第三十二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性设施、设备上设置显著的安全性警告标志;同时还应该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确保其正处于限于状态。第三十三条危险性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该合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显著标志,并依据涉及标准定期安全性检测确保。第三十四条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用于特种设备的,应该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拒绝展开检验。

第三十五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用于管道运送危险性货物的,应该创建运送管道安全性技术档案,不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运送管道定期展开检查、检测,设置显著标志。在港区内展开有可能严重威胁危险性货物运送管道安全性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该在动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联合制订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性防水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该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展开管道安全性维护指导。第三十六条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该向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获取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原始精确的危险性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纸盒、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性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性质未知的危险性货物,应该获取具备适当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具的危险性货物危险性特性检验技术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办理有关申请后方可展开水路运输的危险性货物,还应该办理涉及申请,并向港口经营人获取涉及证明材料。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性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性货物。第三十七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集装箱、储存并未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递交涉及资料的危险性货物。

对因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性货物,或者将危险性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按规定,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不予因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将按规定情况互相通报,防止反复开拆。

第三十八条再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一)找到并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性货物;(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找到夹带危险性货物;(三)在危险性货物中找到性质互为违背的危险性货物,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绝、堆码拒绝。对牵涉到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性的涉及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在港口作业的纸盒危险性货物应该适当纸盒,并在外包装上设置适当的标志。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纸盒的型式、规格、方法应该与所纸盒的货物性质、运输集装箱拒绝相适应。

材质、型式、规格、方法以及纸盒标志应该合乎我国重新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涉及规定的拒绝。第四十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对危险性货物纸盒和标志展开检查,找到纸盒和标志不合乎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不予作业,并应该及时通报或者撤回作业委托人处置。第四十一条船舶载运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船舶危险性货物集装箱作业前,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与作业船舶按照有关规定展开安全检查,证实作业的安全性状况和应急措施。第四十三条不得在港口集装箱国家禁令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性货物。第四十四条在港口内专门从事危险性货物加到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单位,作业前应该将有关情况告诉涉及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

第四十五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性货物港口集装箱、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该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性货物品名、数量、化学系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性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否表示同意作业的要求,通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人在获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并未开始作业的,应该新的报告。予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的,不得展开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时间、内容和方式相同的危险性货物港口集装箱、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表示同意,可以实施定期申报。

第四十六条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应该合乎有关安全性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备从业资格的集装箱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官或者监控下展开。第四十七条两个以上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展开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有可能严重威胁对方生产安全性的,应该签定安全性生产管理协议,具体各自的安全性生产管理职责和应该采行的安全措施,并登录专职安全性生产管理人员展开安全检查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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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展开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液体、更容易燃烧的物质、遇水释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水解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该划界作业区域,具体责任人并实施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该设置显著标志,禁令牵涉到人员转入和牵涉到船舶停站。

第四十九条危险性货物应该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包含根本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性货物,应该分开存放在,并实施双人发送、双人交给制度。危险性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还包括危险性货物集装箱直装进兵和限时限量存放在,应该合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该创建危险性货物出入库核查、注册制度。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包含根本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性货物的,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涉及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创建危险性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动态记录危险性货物作业基础数据,还包括作业的危险性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化学系特性、货主信息、安全性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外异地备份。

有关危险性货物作业信息应该按拒绝及时精确获取涉及管理部门。第五十二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创建安全性生产风险防治掌控体系,积极开展安全性生产风险识别、评估,针对有所不同风险,制订明确的管控措施,实施管控责任。第五十三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展开根本性危险源识别,确认根本性危险源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注册建档。

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建立健全根本性危险源安全性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实行危险性货物根本性危险源安全性管理与监控方案,制订应急预案,告诉涉及人员在应急情况下应该采行的应急措施,定期对根本性危险源展开安全性评估。第五十四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将本单位的根本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上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涉及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在根本性危险源经常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有可能影响根本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该对根本性危险源新的展开识别、分级、安全性评估、改动档案,并及时上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涉及部门新的备案。第五十六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制订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情况应该真实情况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将根本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置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五十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创建危险性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订港口危险性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前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的组织积极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应急能力。第五十八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制订本单位危险性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依法配有应急救援人员和适当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最少的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真实情况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展开修改。应急预案应该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港口危险性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发布。第五十九条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再次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该立刻启动应急预案,采行应急行动,回避事故危害,掌控事故更进一步蔓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再次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的组织救助。  第六章安全性监督与管理第六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采行随机抽验、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展开监督检查,找到其仍然不具备安全性生产条件的,应该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第六十一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和集装箱、储存区域实行监督检查,并具体检查内容、方式、成倍以及有关拒绝等。实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转入并检查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查询、抄写、打印涉及的文件或者资料,明确提出整改意见;(二)找到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合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拒绝的,责令立刻停止使用;(三)对危险性货物纸盒和标志展开抽验,对不合乎有关规定的,责令港口经营人暂停作业,及时通报或者撤回作业委托人处置;(四)检查中找到事故隐患的,应该责令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刻避免或者限期避免;根本性事故隐患回避前或者回避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性的,应该责令从危险性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继续投产歇业;根本性事故隐患回避后,经其审查表示同意,方可完全恢复作业;(五)找到违法违章作业不道德,应该当场不予缺失或者责令限期修正;(六)对应急演练展开抽验,找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不予缺失或者拒绝限期修正;(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禁违法储存危险性货物的场所,扣留违法储存的危险性货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展开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多于2人,并应该索取执法人员证件,将执法人员情况书面记录。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长时间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展开的监督检查应该不予因应,不得拒绝接受、妨碍。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不存在根本性事故隐患做出投产歇业的要求,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应该依法继续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性的,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行通报有关单位暂停供电等措施,强迫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遵守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行暂停供电措施,除有严重威胁生产安全性的应急情形外,应该提早24小时通报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

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遵守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及时中止暂停供电措施。第六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强化对根本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打算,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根本性危险源的档案,的组织积极开展根本性危险源风险分析,创建根本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不存在根本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展开安全检查,对检查中找到的事故隐患,敦促港口经营人展开排查。

第六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创建检举制度,认真落实各类违法违规专门从事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的滋扰和检举,拒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不道德。第六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配有适当的危险性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创建危险性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不具备危险性货物港口安全性监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创建港口危险性货物管理*库。*库应由熟知港口安全性涉及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港口安全性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性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涉及专业人员构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的组织安全性条件审查、安全性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其他港口危险性货物管理工作时,必须吸取*参与或者征询*意见的,应该从*库中提取。第六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安全性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对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存在安全性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导致险恶社会影响的,应该列为安全性生产不当信用记录,并划入交通运输和涉及统一信用信息分享平台。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予以安全性条件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暂停建设,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暂停建设或者投产停业整顿,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并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展开安全性评价的;(二)没安全性设施设计或者安全性设施设计并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表示同意的;(三)施工单位并未按照批准后的安全性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性设施予以竣工验收合格,私自专门从事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的。第七十一条并未依法获得适当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打破许可范围专门从事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违法经营,充公违法扣除;违法扣除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扣除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扣除严重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并未依法萃取和用于安全性生产经费造成不具备安全性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责令投产停业整顿。第七十三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并未修正的,责令投产停业整顿,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性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有安全性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并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展开安全性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并未真实情况记录安全性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并未将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情况真实情况记录或者并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并未按照规定制订危险性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并未定期的组织演练的。  第七十四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并未修正的,责令投产停业整顿,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并未创建专门安全性管理制度、并未采行可信的安全措施的;(二)对根本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并未展开评估、监控,或者并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三)并未创建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第七十五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并未修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投产停业整顿:(一)并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性设施、设备上设置显著的安全性警告标志的;(二)并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加装、用于安全性设施、设备并展开经常性确保、维修和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六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并未修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投产停业整顿:(一)并未对其铺设的危险性货物管道设置显著的标志,或者并未对危险性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危险性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包含根本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性货物并未实施双人发送、双人交给制度的;(三)并未创建危险性货物出入库核查、注册制度的;(四)集装箱、储存没安全性技术说明书的危险性货物或者外包装没适当标志的纸盒危险性货物的;(五)并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在港口展开有可能严重威胁危险性货物管道安全性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并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并未与管道所属单位联合制订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性防水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并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展开管道安全性维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惩处金额展开惩处。第七十七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并未修正的,责令投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并未在获得从业资格的集装箱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官或者监控下展开作业的;(二)并未依在港口展开有可能严重威胁危险性货物管道安全性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并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并未与管道所属单位联合制订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性防水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并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展开管道安全性维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惩处金额展开惩处。第七十七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并未修正的,责令投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照本规定对其安全性生产条件定期展开安全性评价的;(三)并未将危险性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并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包含根本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性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分开存放在的;(四)危险性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合乎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危险性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合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拒绝的。

第七十八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并未修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并未将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实施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并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包含根本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性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专门从事有可能严重威胁对方生产安全性的危险性货物港口作业,并未签定安全性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性管理人员展开安全检查和协商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并未修正的,责令投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并未采取措施避免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刻避免或者限期避免;逾期并未修正的,责令投产停业整顿,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并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表示同意展开危险性货物集装箱、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集装箱国家禁令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性货物的;(二)并未真实情况记录危险性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三)找到危险性货物的纸盒和安全标志不合乎涉及规定仍展开作业的;(四)并未不具备其作业用于的危险性货物运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性技术档案的;(五)并未将根本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置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六)并未按照规定实行安全性生产风险防治掌控的。在港口专门从事危险性货物加到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并未将有关情况告诉涉及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并对涉及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并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获取所托运的危险性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性货物,或者将危险性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扣除的,充公违法扣除。第八十四条危险性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接受、妨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行安全性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并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行行政许可的;(二)找到违法行为并未依法不予阻止、公安部门,情节严重的;(三)并未遵守本规定原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道德的。第八十六条违背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该展开惩处的,按照《港口法》《安全性生产法》《危险性化学品安全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之为危险性货物,是指具备发生爆炸、易燃、毒害、生锈、放射性等危险性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更容易导致人身死伤、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必须尤其防水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还包括:(一)《国际海运危险性货物规则》(IMDGcode)第3部分危险性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纸盒危险性货物,以及并未列明但经评估具备安全性危险性的其他纸盒货物;(二)《国际海运液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code)序言一B组中所含联合国危险性货物编号的液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备安全性危险性的其他液体散装货物;(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改的1973年国际避免船舶导致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序言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四)《国际散装危险性化学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IBC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并未列明但经评估具备安全性危险性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有包括上述中具备安全性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IGC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并未列明但经评估具备安全性危险性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六)我国重新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货物;(七)《危险性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性化学品。第八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实施。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港口危险性货物安全性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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