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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旭化成氨纶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1-25 07:17 已有人浏览
本文摘要:7月30日,上海海关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杭州旭化为氨纶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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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海海关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杭州旭化为氨纶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83号当事人:杭州旭化为氨纶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18-5-7法定代表人:陈俊海关代码:3301240075  当事人委托上海集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一项货物为减速机1台,申报商品编号8483409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8%,进口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CIF11512385日本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91000019858。  经查,申报第一项货物实际数量为20台,不应归属于商品编号850152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10%,进口增值税税率16%,货物价值人民币899765.02元。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16359.36元。

  上述事实至此包含违背海关监管规定的不道德。  以上不道德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按规定记录单、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询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解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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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应该自本惩处决定书递送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遵守上述惩处要求。  当事人上告本惩处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惩处决定书递送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自本惩处决定书递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要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届满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遵守惩处要求又不申请人驳回或者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获取的借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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