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近日牵头实施了《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专门从事节能降耗、环保产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项目企业展开财政资金补助金,每个项目*低可取得200万元补助金。据理解,新的实施的《办法》规定,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将重点扶植七类项目:节能降耗;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取得国家、福建省资金反对必须地方设施的节能减排项目;节约能源与发展循环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同时,专项资金将优先反对列为国家、省市重点节约能源项目、重点企业的管理项目,以及循环经济试点的样板项目。
《办法》规定,在项目完工投产后,节约能源项目将采行“以奖代调补”形式,节能量每吨标煤奖励250元;出局领先高能耗、高污染设备的项目,根据出局规模给与补助金;其余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与补助金或二年贷款贴息。每个项目补助额*低不多达200万元,贴息额每年*低不多达100万元;节约能源与发展循环经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将根据实际再次发生费用给与必要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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