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日前审查会通过了《浙江省增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条例》对决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推展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协助中小企业南北国际化等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省、市、县(区)各级财政要决定扶植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不应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必要快速增长。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扶植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获取反对。各级扶植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作反对中小企业创业、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设施、信用借贷体系建设、反对小企业融资贷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条例》拒绝,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应该决定适当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采行利用原先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领中小企业转入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获取生产、经营场所。《条例》还反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多层标准厂房以及租用多层标准厂房,还可以享用涉及优惠政策。
《条例》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推展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专业创意平台和区域创意平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成获取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强化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条例》还反对中小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意构成自律知识产权。
《条例》拒绝,政府有关部门要引领中小企业大力使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设备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强化应付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条例》还对中小企业信用借贷、员工培训、社会服务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内容展开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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