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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一化工企业环境违法被强制罚款20万

2024-03-20 07:17 已有人浏览
本文摘要:9月24日,江苏省金湖县法院裁决一起环境违法的强制执行案件,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但该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要求,被当地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0万元,特惩处10万元,合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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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江苏省金湖县法院裁决一起环境违法的强制执行案件,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但该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要求,被当地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0万元,特惩处10万元,合计20万元。  经法院审查查明,因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不存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款不道德,金湖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2月14日告诉了对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白鱼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拥有的陈述、辩护和申请人听证会的权利,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展开陈述辩护和申请人听证会,金湖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款第二项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权利裁量基准》的涉及规定,于2019年2月28日做出金环罚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处责令暂停违法行为,立刻修正;罚款100000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3月3日向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递送。

因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人驳回又不驳回行政诉讼,经催告后该企业早已重开,但并未遵守罚款义务,金湖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法院指出,金湖县环境保护局做出的金环罚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低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决呈请强制执行罚款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合计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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